梁山县人大常委会机关信访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密切县人大常委会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机关信访工作若干规定》和《山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条例》,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或者走访等形式,向县人大常委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活动。
第三条 处理人民来信来访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政策为准绳,实事求是,注重调查研究;坚持“分别受理、及时转交、综合分析、定期反馈、严格督查”的原则;坚持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相结合,耐心接待,认真办理。
第四条 信访工作是县人大常委会机关的日常工作。县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室具体负责县人大常委会机关日常接待、处理信访事务。其职责是:
(一)代表本机关受理日常信访事项。
(二)办理上级和常委会领导转办、交办和批办的信访事项。
(三)参与协调并督促有关部门办理重要信访事宜。
(四)综合研究信访情况,及时向人大常委会领导提供信访信息。
(五)为信访人提供有关法律、政策咨询。
(六)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机关信访工作的受理范围:
(一)对县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二)对本级县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三)对县人大常委会及其组成人员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对县政府、县法院、县检察院的批评和意见;
(五)对县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人员及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的检举、揭发和控告;
(六)对乡镇人大通过的决议、决定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七)全国和省、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信访事项;
(八)应由县人大常委会机关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办事,根据信访内容,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来信处理:
信访人凡投寄到县人大常委会的来信,统一由信访工作人员拆阅、登记;寄县人大常委会负责人或委室及其负责人的来信,由收信人或委室负责人拆阅后提出处理意见,统一由信访工作人员及时登记备查,并按批示意见办理。
县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室接收的来信,统一由县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人员拆阅、登记。一般性信件由县人大常委会信访干部自收信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办理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作好登记后转交有关单位、部门办理。不属县人大常委会受理范围的来信,由信访工作人员按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转办。
遇有重要来信,应及时向县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汇报,经分管领导批示后办理。重要来信是指:上级机关交办并要求报告查处结果的来信;涉及本级人大代表的来信;涉及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或人大机关工作人员的来信;涉及县政府组成人员的来信;涉及县法院、检察院负责人的来信;属县人大常委会受理范围且社会反响较大的来信等。遇有特殊重大信访事宜,应报告常委会主要领导或提请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办理。
来访接待:
信访人反映问题,应到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室,由信访工作人员负责接待,将信访人反映的意见和要求记录后,连同来访人递送的有关材料,一并按来信处理程序办理。如信访人要求或直接向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委室反映问题,由接待人员根据来访所涉及的问题与有关委室取得联系,由有关委室派员与信访工作人员一起到信访室接待。
遇有集体上访,信访工作人员应及时向县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汇报,并根据情况及时通报有关单位,各方配合,共同做好接待工作。
第七条 加强信访处理工作的督查督办。一般信访事项由承办单位直接答复信访人。经常委会领导阅批需报结果的来信,承办单位一般在三个月内办结并报结果,逾期未报的应书面说明情况。对逾期未报而又未作说明的,信访工作室可采用电话或发函联系、去承办单位了解、通知承办单位到县人大常委会汇报等形式催办,并向阅批领导汇报。
第八条 对于重要的信访事项,必要时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交由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委室组织专题调查,提出处理要求。
县人大常委会认为承办单位对交办信访事项的调查事实不清,或者处理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可以要求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第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室与县委、县政府、县法院、县检察院的信访工作机构建立信访工作联系制度,共同研究、定期协调处理重大疑难信访事项。
第十条 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明确一名副主任分管信访工作,成立由县人大常委会领导、委室负责人组成的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研究信访工作。
第十一条 对在信访工作中忠于职守、成绩显著的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违纪违法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县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