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预算审查监督办法
(2017年6月3日梁山县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政府预算、决算的审查监督,规范预算、决算行为,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预算决算审查监督的决定》《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
政府应当按照全口径预算管理的要求,建立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在内的全口径预算体系,财政专户资金、地方政府债务等政府收支相应纳入预算管理。
第三条一般公共预算是对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
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应当包括地方本级收入、上级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下级上解收入和其他收入。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应当包括地方本级支出、对上级上解支出、对下级税收返还、转移支付和其他支出。
第四条政府性基金预算是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向特定对象征收、收取或者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特定公共事业发展的收支预算。
预算收入应当包括本级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预算支出应当包括本级支出、对上级上解支出、对下级补助支出。
第五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对国有资本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
预算收入应当包括利润收入、股利、股息收入、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清算收入、其他收入。预算支出应当包括资本性支出、费用性支出、调入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六条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是对社会保险缴款、一般公共预算安排和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社会保险的收支预算。
预算收入应当包括社会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政府补贴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和其他收入。预算支出应当包括社会保险费待遇支出、上解上级支出、补助下级支出、转移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七条县政府应当加大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统筹力度,建立将政府性基金预算中应当统筹使用的资金列入一般公共预算的机制,加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的力度。加强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做好基金结余的保值增值,在精算平衡的基础上实现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可持续运行。
第八条县级地方财政专户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设立,财政专户资金支配权属于县政府财政部门,未经县政府财政部门同意,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无权冻结、动用财政专户资金。
县级地方财政专户资金,应当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
第九条地方政府债务应当纳入同级预算管理。
县政府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政府存量债务,锁定政府一般债务、专项债务余额。经国务院批准的政府存量债务余额只减不增,除正常清偿外,债务数据不得调整。县政府要将锁定后的政府存量债务情况及时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并按照预算公开有关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
加快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县政府依照上级政府下达的限额举借、转借的债务,列入县级预算调整方案,报县人大常委会批准。举借、转借的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县人大常委会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县本级地方政府债务的监督。
第十条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县总预算草案和县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县本级预算和县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县人大常委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县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县人大常委会监督县总预算和县本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县本级预算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县本级决算;撤销县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第十一条县人大常委会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县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县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承担审查预算草案初步方案、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决算草案和监督预算执行等方面的具体工作。
县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按照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要求,具体实施对相关部门预算、决算草案的预先审查。
第十二条县政府编制县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向县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县总预算草案的报告;将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组织县总预算的执行; 决定县本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编制县本级预算调整方案;监督县本级各部门、派出机构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改变或者撤销县本级各部门、派出机构和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县总预算的执行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县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决算草案。
县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编制县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审核县本级部门和派出机构预算、决算草案;具体组织县总预算的执行;提出县本级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具体编制县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定期向县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县总预算的执行情况。
各部门、各单位编制本部门和单位预算、决算草案;组织和监督本部门、单位预算的执行;定期向县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梁山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梁山街道、水泊街道等县政府派出机构,应当纳入县本级预算、决算管理,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梁山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梁山街道、水泊街道等县政府派出机构编制本管理委员会(街道)的预算、决算草案;组织和监督本管理委员会(街道)的预算的执行;定期向县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县政府及各部门、各单位、各派出机构应当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编制预算、决算草案,细化预算、决算编制。
第十五条县人大常委会开展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时,可以听取和审议政府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和视察、审查规范性文件、开展专题审议和询问,必要时,可以就预算相关问题进行质询和组织特定问题调查。
县政府及各部门、各单位、各派出机构对县人大常委会的预算审查监督,应当如实报告,并提供必要资料。
第十六条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预算相关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时形成的审议意见,交由县政府研究处理。
县政府及各部门、各单位、各派出机构应当执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预决算的决议、决定,落实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预决算的审议意见。对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和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县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县人大常委会可以听取和审议县政府及各部门、各单位、各派出机构关于预决算审议意见办理落实情况的报告,并对办理情况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向县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县本级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县政府及各部门、各单位、各派出机构的支出必须以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
第十八条县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县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县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后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开县总预算、决算和县本级预算、预算调整、决算及预算执行情况;各部门、各单位、各派出机构应当在县政府财政部门批复部门预算、决算后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开本部门、单位和派出机构的预算、决算;涉及国家秘密的不予公开。
第二章 预算的审查与批准
第十九条县政府应当提前编制预算草案。预算编制做到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不列赤字,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财政政策。预算收入的编制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统筹兼顾、确保重点,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二十条各部门、各单位、各派出机构的预算草案应当按照综合预算编制,反映其全部收支情况。
第二十一条县政府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预算草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关于上一年总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总预算草案的报告;
(二)预算编制的依据及说明;
(三)预算总收支情况表;
(四)一般公共预算报表;
(五)政府性基金预算报表;
(六)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报表;
(七)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报表;
(八)部门预算报表;
(九)梁山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梁山街道、水泊街道等县政府派出机构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草案及预算报表;
(十)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环保、社会保障等重点支出安排情况;
(十一)当年拟安排的预算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报表;
(十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上述(一)至(十二)项所列报告报表的具体格式、内容要求,由县政府财政部门提出,报送县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审核。
第二十二条报送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的预算草案及报表应当细化。县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当编列到款;重点支出及重大投资项目预算应当逐项单独编列,并做具体说明。县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
第二十三条县人民代表大会对预算草案和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是否符合县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的要求;
(二)预算安排是否符合预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
(三)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编制是否完整、细化、规范;
(四)重大民生和基本公共服务方面的支出是否得到保障,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和重点部门的预算安排是否适当;
(五)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性支出预算是否规范、适当;
(六)预算安排举借的债务是否合理、合法,是否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七)为实现预算提出的措施是否切实可行;
(八)与预算有关重要事项的说明是否清晰;
(九)其他与预算有关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四条 预算草案编制期间,县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县人大常委会和县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汇报编制情况,征求对预算编制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县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应当会同县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提前介入,共同对预算草案编制情况进行前期调研,并结合前期调研情况召开专门会议,征求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县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对预算编制的意见建议,交由县政府相关部门研究处理。
县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专门会议形成的意见建议以及县政府相关部门的研究处理情况应当提交县人大常委会,作为县人大常委会对预算草案初步方案进行初步审查的参考。
第二十六条县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每年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向县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送交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预算草案初步方案进行预先审查,之后提交县人大常委会进行初步审查。
第二十七条县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收到预算草案初步方案的十日内,应当会同县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县人大代表对预算草案进行预先审查。
县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组织预先审查时,可以选择重点预算部门、重点项目资金进行专项审查。
预先审查结束后,县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应当将预先审查的意见向县人大常委会提交预算分析报告,并印发县人大代表。
第二十八条县人大常委会应当在收到预算草案初步方案的七日内,召开全体会议,对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初步审查的重点由平衡状态,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县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初步审查意见五日内,将处理情况向县县人大常委会反馈。
县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初步审查意见以及县政府财政部门反馈的处理情况报告,应当印发县人大代表。
第二十九条县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对预算草案初步方案研究提出意见、县人大常委会对预算草案初步方案进行初步审查时,应当邀请县人大代表参加。
第三十条县政府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向大会作关于本级总预算草案和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预算报告内容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包括:落实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决议的情况,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当年预算安排的原则、依据和收支因素,完成预算的政策措施、工作重点以及与预算有关重要事项的说明等。
第三十一条县人大常委会应当向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关于总预算草案和总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结果报告。审查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上一年预算执行和落实县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的情况作出评价;
(二)对本年度预算草案的合法性、可行性做出评价;
(三)对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草案和预算报告提出建议;
(四)对执行年度预算、改进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绩效、加强预算监督等提出意见。
县人民代表大会换届时,应当成立大会预算审查委员会,并由预算审查委员会向大会主席团提出关于总预算草案和总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结果报告。
第三十二条预算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县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各部门、各派出机构批复预算。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应当在接到县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本部门预算后十五日内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
对下级政府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别在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三十日和六十日内正式下达。
县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批复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的预算和批复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预算,抄送县人大财经委和县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
第三十三条县政府应当及时汇总下级政府报送的预算,并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县人大常委会对县政府备案的汇总预算,应当进行备案审查。
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县政府应当严格按照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执行,切实提高预算收支的及时性、均衡性和有效性。
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
第三十五条预算年度开始后,县本级预算草案在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前,可以安排下列支出:
(一)上一年度结转支出;
(二)参照上一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必须支付的本年度部门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以及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性支出;
(三)法律规定必须履行支付义务的支出,以及用于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的支出。
上述安排支出的情况,应当在预算草案的报告中作出说明。
第三十六条 政府的全部收入应当上缴国家金库或财政专户,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预算收入各征收部门及预算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预算,严禁有税不收或收过头税,严禁虚收空转;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严格控制各部门、各单位的机关运行经费和楼堂馆所等基本建设支出。
第三十七条县国库应当按照财政体制规定,及时准确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预算支出的拨付。
县国库库款的支配权属于县政府财政部门。县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国库的管理和监督,合理调节国库资金余额,建立财政暂付款、暂存款定期清理机制,严格控制财政暂付款、暂存款规模。
县国库应当定期对国库资金的运行情况进行分析,分析报告抄送县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
第三十八条 财政转移支付应当规范、公正、公开,以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以推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主要目标。
建立一般性转移支付正常增长机制,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的规模和比例。清理、整合、规范专项转移支付项目,逐步取消竞争性领域专项资金和地方资金配套。新设立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
县政府应当将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告知下级政府,应当将上级政府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预计数编入本级预算。
县政府接受增加专项转移支付的有关情况应当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三十九条县本级预算应当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一般公共预算执行中如出现超收,只能用于化解政府债务或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如出现短收,通过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或其他预算资金、削减支出实现平衡。如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能实现平衡,县政府通过申请上级政府临时救助实现平衡,并在下一年度预算中归还。
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如出现超收,结转下年安排;如出现短收,通过削减支出实现平衡。
社保基金预算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条县政府及各部门、各单位、各派出机构应当对预算支出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实现预算绩效管理与预算编制、执行、监督有机结合,并将预算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评价预算执行情况的重要依据,实行预算绩效奖惩制度。
第四十一条县政府应当严格控制政府债务规模,规范举债行为。确需举债的,严格按照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除依照上级政府下达的限额举借、转借的债务外,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县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
县政府应当建立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制度。
县政府财政部门对本级及下级政府债务实施监督,审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级及下级政府债务进行审计。
县政府债务管理情况以及政府审计部门对地方政府债务的审计情况,应当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四十二条县政府应当结合预算安排,加强对行政事业资产的管理和配置,提高政府资产的使用效益。
县政府财政部门应当适时按年度编制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全面反映政府整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条件成熟时,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并逐步建立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公开机制。
预算执行中的特定事项,按照国务院规定实行权责发生制的有关情况,应当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四十三条县政府应当在每年的六月至九月期间,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应当包括本年度上一阶段各类预算收支执行情况、民生等重点支出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财政管理监督工作情况、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预算的决议执行情况和审议意见落实情况、预算执行中的突出问题及对策措施等内容。
第四十四条县人大常委会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本年度上一阶段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及其他有关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加强对县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重点监督下列内容:
(一)各类预算的收支平衡情况;
(二)各类预算收入的依法征缴情况;
(三)涉及民生等重点支出的资金拨付、使用和绩效情况;
(四)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相关规定情况;
(五)转移支付及专项资金拨付、使用和绩效情况;
(六)政府债务管理情况;
(七)部门预算执行情况;
(八)重点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情况;
(九)财政管理监督工作情况;
(十)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预算的决议执行情况和审议意见的落实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举行会议期间,县人大代表或者常委会组成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就预算、决算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县政府或财政部门必须及时给予答复。
必要时,县人大常委会可以对预算执行情况作出决议,对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表决,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县人大常委会有关财政方面的审议意见交由县政府研究处理。县政府在收到审议意见六个月之内,应当向县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研究处理情况。
第四十七条县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应当对县政府报送的有关财政方面的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书面报告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必要时,县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县政府报送的有关财政方面的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书面报告进行表决,并向社会公布表决结果。
第四十八条县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负责预算执行日常监督,应当定期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调研,监督预算执行。
必要时,可以按照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要求,组织县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县人大代表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四十九条建立和完善县人大常委会与县政府之间有效的预算信息共享制度,对县级预算执行、重大支出项目及各部门预算,进行经常性审查监督。
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县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及时报送经济、财政、金融、审计、税务、统计、国资、社保等有关资料和数据信息。
建立县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与县财政、审计等部门的信息联网系统,县政府及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应当为该系统的正常运行提供有关信息和服务。
第四章 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
第五十条在县本级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预算调整:
(一)需要增加或者减少预算总支出的;
(二)需要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以及其他新增财力增加支出的;
(三)需要调减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环保、社会保障等重大民生和基本公共服务方面等重点支出数额的;
(四)需要增加举借债务数额的;
(五)应当进行预算调整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一条县政府对于必须进行的预算调整,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预算调整方案应当说明预算调整的理由、项目、数额和保证调整预算执行的措施,同时,应当报告该年度上一阶段预算执行情况。
第五十二条县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向县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提交预算调整初步方案进行预先审查,之后提交县人大常委会进行初步审查。
第五十三条县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收到预算调整初步方案的十日内,应当会同县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对预算调整初步方案进行预先审查。
县人大常委会应当在收到预算调整初步方案的七日内,召开全体会议,对预算调整初步方案进行初步审查。
县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应当对预算调整初步方案的真实性、合理性、可行性和超收收入使用安排进行重点审查。
第五十四条县政府应当在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将预算调整的议案或报告、预算调整方案草案及其他有关资料和说明提交县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
第五十五条经批准的预算调整方案,县政府应当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县政府不得作出预算调整的决定。
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五十六条预算年度终了后,县政府应当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县本级决算草案,并同时提交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的预算材料相应的决算材料及有关综合财务报告报表。
决算草案应当与预算相对应,按照预算数、调整预算数、决算数分别列出,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应当按其功能分类编列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编列到款。
第五十七条县人大常委会对县本级决算草案,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预算收入情况;
(二)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
(三)结转资金使用情况;
(四)资金结余情况;
(五)县本级预算调整及执行情况;
(六)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安排、使用和结余情况;
(七)县本级预备费使用情况;
(八)县本级预算周转资金的规模和使用情况;
(九)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十)部门预算执行情况;
(十一)派出机构预算执行情况;
(十二)财政转移支付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十三)经批准举借债务的规模、结构、使用、偿还等情况;
(十四)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决议的执行情况;
(十五)其他与决算有关的重要情况。
第五十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应当会同县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县人大代表,共同对决算情况进行调研。
县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根据县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安排,可以选择部分部门决算、派出机构决算进行审查监督。
县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应当综合调研形成意见建议,作为县人大常委会对决算草案进行审查的参考。
第五十九条县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将县本级决算草案的初步方案及本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材料送交县人大财经委和县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
县审计部门应当在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将县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送交县人大财经委和县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
第六十条县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收到决算草案十日内,应当组织县人民代表大会各相关委员会、常委会组成人员、县人大代表对决算草案进行预先审查。必要时,可以对部分预算部门和重点项目资金进行专项审查或者对资金绩效评价情况进行检查。
预先审查结束后,县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应当将预先审查的意见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六十一条县人大常委会审查决算草案时,应当同时听取县审计部门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情况汇报。
第六十二条县政府应当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的十日前,向县人大常委会提交县本级决算草案和关于县本级决算草案的报告,同时提交对县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
第六十三条县人大常委会审查县本级决算草案时,应当听取县政府关于决算的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县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关于决算草案的审查报告。
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列席会议,并对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询问给予说明或者答复。
必要时,县人大常委会可以就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建设、重大民生政策落实情况等决算中的重大事项进行专项监督、组织专题询问、质询或者依法进行特定问题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决议。
第六十四条县本级决算经县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县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各部门、各派出机构批复决算。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应当在接到县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本部门决算后十五日内向所属单位批复决算。
县政府应当将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决算汇总后,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六章 预算审计的监督
第六十五条县政府应当加强对预算全过程的审计工作,支持审计部门依法开展预算审计监督。
第六十六条县审计部门应当根据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依法、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对各类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对重大项目进行专项审计,对重大政策落实情况进行审计调查。
第六十七条 县审计部门在制定年度预算执行审计计划时,应当征求县人大财经委和县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的意见;在审计计划确定后,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六十八条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和专项资金绩效审计。对专项资金绩效审计情况,应当作为审计工作报告的附件,一并提交县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六十九条县人大常委会可以要求县政府安排审计部门就预算执行中的重大问题、重点项目资金以及部分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专项审计或者审计调查,并报告审计结果或者审计调查结果。审计结果或者审计调查结果可以在审计工作报告中一并反映,也可以单独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
县人大常委会应当对审计报告提出审议意见,必要时,可以进行询问、质询和对重大问题展开调查,并作出决议、决定。
第七十条被审计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审计决定,对审计报告提出的问题,县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限时纠正、处理。
县人大财经委和县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应当及时督促审计查出问题的单位的整改情况。
第七十一条县政府应在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决议规定的期限或交办有关审议意见后的六个月内,将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或者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
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报告的,应征得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
第七十二条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审议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时,审计查出问题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必要时,县人大常委会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
第七十三条拒不报告、不如实报告、整改不力或在监督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的,县人大常委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监督方式进行监督,追究责任;或责成县政府、建议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