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山县人大常委会
关于对专项工作进行满意度测评的试行办法
(2013年8月28日梁山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6年2月26日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县人大常委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关于专项工作的满意度测评工作,促进县政府、县法院、县检察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济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对专项工作进行满意度测评的试行办法》(济人发﹝2012﹞17号)和《梁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全体会议上对县政府、县法院、县检察院专项工作进行满意度测评。
第三条 列入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一府两院”各专项工作,全部进行满意度测评。必要时,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增加满意度测评工作项目。
第四条 县政府提请常委会会议进行满意度测评的各专项工作报告,须经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审定后,由分管副县长报告,主管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列席。县法院、县检察院提请常委会会议进行满意度测评的专项工作报告,须经院长办公会议或检察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由法院院长、检察长报告。分管副县长、法院院长、检察长不能到会报告工作的,经常委会主任同意后,方可更换报告人。
第五条 常委会在进行满意度测评前可组织相关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对拟测评的报告内容进行执法检查或者视察调查,充分了解工作开展情况。
常委会可以安排参加执法检查或视察调研的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进行满意度测评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满意度测评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专项工作的实效及社会效果如何;
(二)专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是否找准;
(三)拟采取的措施和做法是否可行;
(四)其他需要测评的内容。
第八条 满意度测评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
第九条 满意度测评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满意”票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的定为“满意”等次;“满意票”、“基本满意票”合计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的定为“基本满意”等次;“满意票”、“基本满意票”合计达不到三分之二的定为“不满意”等次。测评结果当场公布。定为“不满意”等次的,报告机关应限期整改,一般在两个月内向常委会会议报告整改情况。需要延期报告整改情况的,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
常委会全体会议对整改情况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满意”票、“基本满意”票合计达不到三分之二的,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决定依法采取专题询问、质询或者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进行跟踪监督。对问题突出而又整改不力的,常委会可根据《地方组织法》、《监督法》授予的职权,依法对责任人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十条 常委会办公室应当于会议结束后的七日内将满意度测评结果连同审议意见报送县委,向“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通报,向有关人大代表通报,必要时向社会公布。涉及垂直工作机构的测评结果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