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组成人员守则
(2012年6月27日梁山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2月26日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自身建设,使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根据《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和《梁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本守则所称常委会组成人员,是指常委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致力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接受县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四条 自觉服从党的领导,坚持民主集中制和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
第五条 努力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带头解放思想,转变作风,勤奋工作。熟悉宪法和法律法规,熟悉人大工作的有关程序,掌握行使职权所必备的知识。
第六条 切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认真做好常委会交办的工作。
第七条 必须按时参加常委会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常委会全体会议的,应提前向常委会主任请假。
每次会议出席情况由常委会工作机构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每年年终将当年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的情况统计汇总,采取适当的方式通报。
第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活动应服从常委会工作需要,未经批准,每年无故缺席常委会会议一次,给予通报;缺席两次,责成其写出书面检查;缺席三次以上,建议其向常委会提出辞呈。
第九条 认真做好有关会议内容的审议准备,在常委会会议上就审议的议题积极发表意见、建言献策,以高度的责任感参加对各项议案的表决。
提出议案应遵守《梁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条 驻会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应严格遵守机关的工作规则和制度。
第十一条 经常深入基层,广泛接触、密切联系各级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听取并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二条 强化调查研究的基本功,熟知和掌握各项监督的方式方法,按规定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和执法检查等活动。视察时,不直接处理问题。
第十三条 坚持求真务实,保持清正廉洁,严守国家机密。
第十四条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