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山县人大常委会
机关公文处理及印信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公文处理与印信管理,促进机关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规定》等文件要求,结合机关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收文处理
1、凡外部发给人大常委会及机关的文件,由办公室明确专人负责签收、启封。对符合行文规定的来文,应根据公文的性质、内容、密级等情况及时登记、办理。
2、办公室根据文件的内容、性质和急缓程度,按照业务分工,及时转送常委会领导阅批。主办委室收到承办文电后应按有关规定和时限尽快办理,不得互相推诿、拖延积压。
3、传阅的文件、资料应速传速阅,一般不得超过3天,不得压误、扣留,特急件应随到随传随阅随办。涉密文件设专卷传阅,传阅不能过夜。认真办理传阅交接手续,不得丢失,造成文件丢失、泄密等后果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发文处理
1、县人大常委会机关公文是指以县人大常委会或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研究室等名义印发的文件、函件、简报、传真等各类文书。
2、公文处理程序为拟稿、核稿、审核、签发。
3、公文拟稿:由主办委室负责草拟,草拟公文应做到: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及其他有关规定;观点明确,表述准确,内容切合实际,有针对性。
4、公文核稿:公文草拟后,由研究室对拟稿内容结构、文字表达、行文格式等进行修改把关。通过核稿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
5、公文审核和签发:研究室核稿后,应按常委会分工报分管副主任审核,经审核无误后签字,报常委会主要领导签发。公文经签发即成为定稿,可据此打印正本,不得随意改动,确需改动的,须报请签发领导批准。
6、公文签发后由研究室统一登记、编号和印制;需加盖公章的,由办公室按签发意见加盖单位印章,报送有关领导,发送有关部门、单位。
7、要严格把关印刷材料份数,避免浪费。除特殊情况外,所有文件材料均应在规定单位打印,否则费用自理。
8、各委室拟发的各类传真及互联网发出的其它信息,按此规定审核办理。
三、印信管理
1、使用梁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印章(含钢印),须经主持日常工作的第一副主任批准;使用中共梁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党组印章,须经党组书记批准;使用梁山县人民代表大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印章,须经办公室主任批准。
2、以常委会名义出具的介绍信、证明信,由常委会主持日常工作的第一副主任批准;以办公室名义出具的介绍信、证明信,由办公室主任审核,报分管副主任批准。
3、县人大机关各类印章(含钢印)由办公室专人按规定保管,未经领导许可,不得随意使用。严禁携带公章外出和盖空白纸印章。
4、使用印章后,管理人员应及时登记、造册。
5、加强对机关信笺、信封的使用管理,禁止非公使用机关信笺、信封。
6、印章管理人员对印章要严加保管,因印章保管不善,或使用印章不规范,造成负面影响的,严格追究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