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山县人大常委会机关考勤与请销假制度
为切实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增强人大机关工作人员组织纪律观念,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强化考勤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考勤制度
(一)人大机关工作人员要认真遵守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坚守工作岗位。
(二)在规定的上班时间不到者为迟到;提前离岗下班者为早退。
(三)无故缺勤者记旷工。
(四)提倡机关工作人员提前上班,主动打扫室内外卫生,做好上班前的准备工作。
二、请假和销假制度
(一)请假制度
因病、因事请假要履行请假手续,说明事由、去向,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岗位。因故不能预先请假的,需及时通过电话告知,并于事后补办请假手续。
(二)请假程序
(1)县人大常委会主持日常工作的第一副主任请假,须经县委主要负责同志同意。
(2)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成员请假,须经常委会党组书记、第一副主任同意,并通报办公室。
(3)机关委室(科)科级干部,请假1天以内的,向常委会分管副主任请假;请假2天以上(含2天)的,在征得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同意后,向常委会第一副主任请假,并报办公室备案。
(4)机关其他工作人员请假1天以内的,由委室(科)负责人批准;请假2天以内(含2天)的,在征得委室(科)负责人同意后,向常委会分管副主任请假;请假3天以上的,须在征得委室(科)负责人、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同意后,向常委会第一副主任请假,并报办公室备案。
(5)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三)销假制度
请假期满应及时销假、按时上班。逾期未归又未办理续假手续者,按旷工处理。 特殊情况需延长假期者,需经批准同意,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四)离境报告制度
领导干部因公或因私外出(离开梁山县)实行报告制度,报批手续按请假程序和审批权限执行。
(五)其他
按规定享受探亲假、休假、婚假和产假的,要提前书面申请,经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同意后,报常委会第一副主任批准。参加培训学习或集中考试、面试的,要经常委会第一副主任同意,并不得贻误工作。
三、处罚
迟到、早退一次,提出口头批评或警告;两次者作书面检查;三次以上通报批评,年终考核不评优;情况严重的予以党政纪处分。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依照国家公务员法规定予以辞退。
四、督查考核
办公室负责做好人大机关工作人员考勤工作,考勤情况作为年终考核的一项重要依据。
五、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2012年6月26日出台的《梁山县人大常委会机关考勤与请销假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