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山县人大常委会
关于对重点事项实行督察督办的实施办法
(2014年12月31日梁山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为充分发挥县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职能作用,加强对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县法院、县检察院重点事项的监督,提高督察督办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县人大常委会督察督办的重点事项,根据以下内容确定:
(一)县委安排的重点工作;
(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确定的重要事项;
(三)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有关事项或领导重要批示;
(四)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
(五)人大代表反映的突出问题。
第二条 督察督办的工作原则:坚持依法办事、实事求是、突出重点、讲求实效。
第三条 督察督办的具体事项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县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牵头负责,办公室负责协调、服务工作,责任委室负责具体实施;必要时,主任会议指定有关委(室)协助。
第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开展督察督办工作的主要形式:
(一)听取汇报。常委会主任会议可采取听取承办单位负责人汇报的方式,进行督察督办;必要时,主任会议提请召开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并进行满意度测评。
(二)专题视察。常委会主任会议对某一督察督办事项,可组织县人大代表或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视察或检查,实地察看办理情况。
(三)专题询问。对事关全县发展稳定大局、关乎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主任会议可提请召开常委会会议开展专题询问。
(四)成立督察督办小组。主任会议可根据重点事项的具体情况,成立专门的督察督办小组,实施跟踪督办。
第五条 督察督办工作要求:
(一)凡列入县人大常委会督察督办的事项,由办公室根据督察督办事项的内容和反馈的时限要求,及时向有关机关或部门发出《梁山县人大常委会督察督办通知》。
(二)相关承办单位在接到县人大常委会下发的督察督办通知后,应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对有关事项进行认真自查,积极配合常委会的督察督办工作,并加大承办事项的推进力度。
(三)督察督办小组或有关责任委室要及时跟踪了解督察事项的办理情况,定期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汇报。
(四)承办单位要按时限要求,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并按时形成书面报告,经单位领导审核并加盖印章后,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为:工作进展情况、取得的效果或未完成承办事项的原因及下步打算等。
第六条 承办单位对县人大常委会督察督办事项有疑义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并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研究,事由成立的,终止督察督办。
第七条 承办单位对督察事项不予办理或办理不力的,应作下列处理:
(一)督促办理;
(二)责成作出书面说明;
(三)给予通报批评;
(四)建议有管理权限的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组织处理;
(五)情节严重的,报请县委同意后,启动法定程序,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对县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分别依照县人大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