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山县人大常委会
组织视察调研和执法检查活动实施办法
(2014年12月31日梁山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县人大常委会视察、调研、执法检查工作,进一步提高监督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视察、调研、执法检查坚持“少而精、重实效”的原则,选择若干议题组织开展。同时,配合做好上级人大常委会安排的视察、调研、执法检查工作。县人大常委会每年的视察、调研、执法检查根据下列内容确定:
(一)县委部署的年度中心工作;
(二)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
(四)县人民代表大会确定的各项重点工作;
(五)有关法律法规在本辖区的贯彻实施情况;
(六)县人大代表对“一府两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中反映的突出问题;
(七)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代表联系选民活动中反映的突出问题。
对特定部门单位的专题视察、执法检查,除法定事项、重点工作外,原则上两年内不重复安排。
第三条 人大视察、调研、执法检查以强化监督、促进工作为目的,不直接处理具体问题。
第四条 每年初,根据县委确定的年度中心工作,在充分征求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基层人大代表意见的基础上,由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室草拟本年度视察、调研、执法检查工作计划,经主任会议讨论后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印发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在实施过程中,常委会主任会议可进行适当调整。
第五条 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县法院、县检察院对县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视察、调研、执法检查要认真对待,主动配合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委室制定视察、调研、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并按要求进行自查,在组织视察、调研、执法检查前将自查报告书面报送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委室。
第六条 视察、调研、执法检查活动按照轻车简从、务实高效的原则,由常委会领导、部分人大常委及有关人大代表参加。具体活动由县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牵头,相关委室组织实施,力求减少干扰,讲求实效。办公室应按有关规定,提前通知参加人员;参加人员应根据活动内容做好准备,提高活动实效。
第七条 视察、调研、执法检查注重深入一线和基层,掌握第一手资料,切忌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第八条 视察、调研、执法检查活动应严格遵守有关纪律要求,严禁收受被视察单位赠送的礼品和土特产等;确需安排就餐的应严格按规定执行。
第九条 视察、调研、执法检查结束后,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委室写出视察、调研、执法检查报告,按程序审签后,以简报或其他形式印发。
第十条 县人大常委会形成的调研报告、视察简报由相关委室负责跟踪督查,并及时向主任会议报告。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