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山县人大常委会
对决议决定审议意见落实跟踪督办的
实 施 办 法
(2014年12月31日梁山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证县人大常委会所作决议、决定的执行和审议意见等文件的落实,提高办理质量,加强对县政府、县法院、县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人大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议、决定的执行和县人大常委会听取“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后提出的审议意见的办理。
第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审议意见等作出或通过后,应在七日内以正式文件印发“一府两院”及相关部门和单位。
第四条 “一府两院” 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在接到决议、决定、审议意见等文件后应及时研究,认真办理。办理结果一般应在收到文件之日起两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县人大常委会;有特定期限要求的,应当在要求的期限内报告办理结果;不能如期报告的,应在规定的最后期限前将原因书面告知县人大常委会。
第五条 办理机关报告办理结果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审议意见的采纳情况、落实措施和取得的效果;对没有采纳或暂缓办理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提出意见。
第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与办理机关的联系,掌握决议、决定执行情况和审议意见的办理进度,了解执行或办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及时向主任会议报告。
第七条 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听取办理机关的办理情况汇报,提出督办意见;对内容重要、办理难度较大的问题,可以采取组织代表视察、检查等方式进行跟踪督办。
第八条 对办理情况的报告,主任会议可提交县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必要时可进行满意度表决。表决票分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实行无记名投票,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
第九条 票决结果不满意票超过总票数三分之一的,责成承办单位对决议、决定或审议意见重新进行研究处理,并在两个月内再次向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重新接受票决。
第十条 重新办理的结果仍定为不满意等次的,县人大常委会可以向办理机关提出询问或依法提出质询案。对问题突出、影响恶劣、拒不整改的,县人大常委会可根据《地方组织法》、《监督法》授予的职权,依法对责任人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十一条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适时将督办情况报送县委,书面告知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并向有关人大代表通报,必要时向社会公布。涉及垂直工作机构的督办情况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
第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织代表专题视察、执法检查等提出的意见,以及主任会议讨论有关重要事项提出的意见,需交有关单位办理的,可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